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1)申請執行人必須具有申請主體資格,必須是行政法律文書指定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既可以是行政機關,也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申請執行的依據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文書;
(3)必須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4)執行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根據規定,申請人是人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180日。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一、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三、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五、條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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