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公司不履行管理責任怎么辦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規定:
可以先與房屋中介協商,要求其根據合同約定履行責任。如果對方拒不履行,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對方拒絕,可以到當地法院起訴。
房產中介最重要的責任就是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①房屋的權屬情況;②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③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④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由于居間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因此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相關事項,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中介公司訴委托人要求支付中介費的,法院認為“中介公司作為具有房地產居間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機構,理當恪守守執業規則,對委托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盡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況,據實、公正地向委托人報告,以促成合同成立,從而獲得報酬,如果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實權屬情況和抵押情況,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的,無權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費,一般會駁回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由此可見法院認為中介如實披露信息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義務。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的回答可以得出,如果房屋租賃公司不履行,管理責任可以要求對方履行責任,如果對方拒不履行,可以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拒絕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如果您還有相關法律咨詢可以致電律霸網在線律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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