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違約責任怎么填寫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違約責任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違約責任條款可以寫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拒絕履行】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百一十三條?【合同的主要條款】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
房屋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承租人對方之間的合議。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中有租期規定的,承租人、出租人雙方不得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否則即是違約行為,要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但這也不是絕對的,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出租人、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系。
1.承租人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了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納房租達一定時間的。
4.承租人違反合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5.承租人嚴重損壞房屋或者輔助設備而拒不維修、拒不賠償的。
6.出租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確實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而需改建,并確有房管部門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適當賠償承租人因遷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而承租人一時又找不到房屋時,可由雙方協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騰出一部分,而不能強令承租人騰房搬家。屬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的承租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1.承租人已建有或購有房屋,無需再繼續租賃他人房屋時。
2.承租人舉家遷離租賃房屋所在的城市。
3.出租房屋發生重大損壞,有傾倒危險,出租人拒不進行修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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