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該保證書違背民法原則,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認為李某婚前寫下保證書只是對自己的婚前財產作出了一個約定,而對劉某的財產卻沒有做出類似的規定,這對李某明顯不公平,屬于民法中的顯失公平,是可以撤銷的民事行為,所以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保證書。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保證書類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本案中雙方離婚便是該贈與合同所附的解除條件,條件不成就時贈與合同不發生法律效率,故李某可以在雙方離婚之前撤銷對劉某財產的贈與。由于李某寫保證書向劉某做出承諾,是為了日后與對方結婚并生活在一起,若離婚則李某與劉某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最初目的落空,李某理應可以撤銷對劉某財產的贈與,故此時該保證書還不具有法律效率。
第三種意見認為,該保證書屬于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做出的約定,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結果,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故該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
【管析】
專業人士贊成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1、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制,對于約定夫妻財產制,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可見,夫妻之間可以通過協議約定確定財產的權屬問題,其主要特征就是在遵循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夫妻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李某與劉某婚前寫下保證書對財產歸屬進行一定的約定,屬于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內容,受法律的保護,因而該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雖然法律對約定的財產不強行要求采用書面形式,但本案中的保證書其實質是書面形式的約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有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該司法解釋的規定成了眾人反對該保證書有效的突破口,即如上述第一種觀點中認為的,該保證書的簽訂對于李某來說顯失公平,屬于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李某有權將其撤銷。但實不然,首先李某在寫下保證書之前具有選擇權,他可以選擇不寫保證書,也可以選擇不與劉某結婚,李某明知該保證書的寫與不寫對他具有重大的利益關系,最后為了實現自己的結婚利益而選擇了寫,卻放棄了不寫,所以李某是自愿為之的,何來顯失公平之談。其次,保證書上約定財產對半分的前提條件是李某先提出離婚,為此,劉某并沒有違背法律的規定而要求李某不得提出離婚,所以可以認定該約定行為合法有效的,李某不得主張將其撤銷。最后,該保證書僅僅是對雙方離婚后財產如何處理作出的約定,而并不是對已經贈與的財產因解除條件成就而最終予以返還做出的規定,所以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贈與合同。
綜上所述,該保證書是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范圍內,根據意思自治一致對婚前財產作出的約定,屬于合法有效的行為。當前,隨著社會的發展,夫妻約定財產制終將達到與法定財產制同等重要的地位,因而司法實踐中,應該從自愿、平等原則出發,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以體現法律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重大價值。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刮風導致所租房屋受損用賠償嗎
2021-03-17工傷賠償申請流程
2020-12-26如何解決拆遷上訪問題
2021-01-26網上簽的網絡p2p借貸電子合同有效嗎
2021-02-10音樂版權費一般多少錢
2020-11-18做企業技術顧問違法嗎
2021-02-27怎么區分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
2021-03-20進行虛假出資補足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1-03-23車禍傷殘鑒定時間
2020-11-18合同形式的概念
2021-01-13購房合同平面圖有法律效力嗎
2021-01-01勞務合同簽在第三方是什么意思
2021-01-29保險合同應當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2021-03-19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
2021-03-10在什么情況下人身保險合同的效力會終止
2020-12-24保險合同約定不明 超規用藥全額理賠
2021-03-01汽車的平安保險快速理賠流程
2021-02-13保險代理人該怎么應對保險糾紛
2021-02-20保險經紀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分別是什么
2021-01-07保險公司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