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隋某某與趙某為夫妻。2006年4月隋某某因嫖娼被公安機關治安處罰,在5月又被趙某將其與王某(女)在家中逮個正著。趙某遂提出離婚,隋某某不同意,并自愿向趙某寫下保證書:“我保證不再做任何對不起趙某的事情。如果再犯錯誤,自愿放棄家產。”但隋某某不思悔改,后又因嫖娼被治安處罰。趙某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全部家產判歸自己,并且由隋某某賠償精神損失。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隋某某所寫的保證書完全剝奪了自己的財產所有權,若以此分割共同財產,必然使隋某某基本生活無法得到保障。這是否意味著放棄財產的保證書是否顯失公平,不應被采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保證書是隋某某對共同家庭財產處分的真實意思表示。隋某某自己應當預料到如果再做出違背夫妻相互忠誠義務的事情,離婚時將不會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財產。隋某某在趙某第一次提出離婚時自愿向趙某寫下這份保證書,表明隋某某對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后果應該是有預見。趙某并沒有對隋某某采取欺詐、脅迫,隋某某也不是因重大誤解而寫下保證書。因此,該保證書體現了夫妻間應相互忠實的立法精神,符合社會道德的標準,其對夫妻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是有法律約束力的。況且隋某某有固定工作,身體健康,并非生活無法保障。所以,應該將隋某某與趙某的共同財產全部判歸趙某所有,同時支持趙某請求判令隋某某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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