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能解除與第三人的租賃合同嗎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相關的司法解釋同時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房主能解除與第三人的租賃合同。一旦解除合同,則出租人是可以要求第三人搬出房屋,并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因此,在我們面對類似的情況時,我們要知道對于第三人來說房主能夠進行解除合同。這也是實際中我們經常會遇到的問題,大家需要清楚在法律上的規定,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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