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閃婚情況的增多,離婚次數也只增不減。但是社會對于離婚的要求是什么,這對于廣大年輕結婚者來說,并沒有過多的了解。到底在選擇離婚之后,當事者需要做哪些準備,時間方面應當具備什么條件,這些問題都是現在社會離婚者需要了解的。但最重要的準備主要體現在當今社會對于離婚時間有規定的嗎?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沒有時間規定的。離婚條件:
1、當事人至少有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轄區;
2、當事人系合法夫妻(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中國駐外使、領事館頒發的結婚證);
3、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當事人有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5、當事人共同到場登記。
須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
1、當事人有效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要一致;軍人離婚登記須提交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同意離婚的證明和《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學員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居民身份證》);
2、結婚證(結婚證遺失、損毀的應提供原婚姻登記機關婚姻登記檔案證明材料);
3、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4、當事人各提交兩張二寸近期同版半身免冠單人證件照片。程序:當事人出示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婚姻登記員審查——當事人簽署離婚協議——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當事人宣讀《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員予以登記(發證)?!案星榇_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罢{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綜上所述,在選擇離婚之后,只要準備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就可以完成離婚手續。而且對于離婚的步驟和程序做出了詳細的敘述。因此當今社會對于離婚時間有規定的嗎,就得到了很好的解決。所以如果有夫妻正在準備離婚,這篇文章就可以幫助你們。另外有其他的婚姻問題可以咨詢律師。
再婚夫妻離婚協議書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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