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時候在一個快社會的節奏中,我們結婚可能認識沒有多長時間就結婚了,但是沒有多長時間就有復婚了,當初可能也是因為一些事情生氣,那么復婚后離婚協議效力是什么意思那,我們來看看如何理解復婚后離婚協議效力那。
一、如何理解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其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愿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從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其中關于自愿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二、離婚協議復婚后的效力如何
婚姻涉及到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其中財產關系多依附于身份關系而存在,除了絕對的夫妻約定財產制,夫妻間的財產共有關系隨著夫妻身份關系變化而變化。離婚時的子女撫養協議因復婚的出現導致協議目的不復存在,自然失效。然而財產分割協議,并不因復婚而自然失效。
(一)關于財產分割問題,《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 “婚姻法第 18 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復婚,并不是一個法律術語,其法律效力等同于結婚,除非復婚時,雙方對財產作了專門的約定,否則其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關于雙方離婚時將樓房處分給子女的問題,從法律角度看,系父母將共同財產贈與給子女,應該適用合同法上的關于贈與的相關規定。但是,不能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贈與人任意撤銷權,一味的認為贈與人(父母)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將共同財產贈與給子女,是基于對子女撫養、監護的道德義務,雖然贈與行為沒有完成,但父母亦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同時,雙方均受離婚協議的約束,前婚的離婚協議并不能因婚姻的恢復而失效
我們現在也應該知道了復婚后離婚協議效力是怎么個意思了,我們能在一起不容易,還是兩個人在一起好,有什么事情要當面解決,兩個人不能沒事就吵架,更不能因為一些小的矛盾就離婚,還是要互相的包容互相的了解,這樣才能夠一直的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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