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掛靠工程款能否被強制執行
這個問題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認定。如果說帳戶內的資金被認定為是被掛靠人的財產,那么法院有權強制執行用以償還其債務;如果說帳戶內的資金被認定為是實際施工人的,那么就不應當強制執行。遺憾的是經過我們查閱相關案例和資料,目前法律對于掛靠財產的所有權認定沒有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對于上述財產所有權的認定也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規則,觀點不盡一致,裁判的結果也不相同。
例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7月2日發布《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指南》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針對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給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到期債權實施強制執行,實際施工人以其與承包人之間存在掛靠關系、其應享有工程款債權為由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當不予支持。實際施工人可以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向承包人主張債權。”但也有部分判決確認了“掛靠”關系中實際施工人對工程款擁有所有權,
例如:廣東省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肇中法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即確認了發包人支付至被掛靠單位帳戶內掛靠項目的工程款屬于掛靠人實際所有,因此做出了停止因被掛靠單位的對外債務對該帳戶內資金執行的判決。
二、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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