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權與租賃權有何區別
租賃權與典權都是對他人之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都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能,承租人和典權人對標的物都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兩者也有以下幾方面的區別:
(1)法律性質不同。租賃權是基于租賃關系產生的債權,它只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即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發生效力,沒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典權是用益物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2)標的物不同。租賃權的標的物可以為動產,也可以為不動產,法律對此無限制;而根據中國相關法律,典權的標的物只能是不動產,不得為動產。
(3)內容不盡相同。雖然兩者都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內容,但是,兩者在內容方面也有區別。比如,租賃權中的租金,一經承租人支付,出租人即取得其所有權,在租賃關系終止時,承租人無須返還租金;而典權中,出典人在典權設定時取得典價,但是如果在典權期限屆滿,出典人回贖典物時,須向典權人返還典價。
(4)權利的限制不同。在租賃中,承租人原則上不得將租賃權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否則,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解除租賃關系;而在典權中,除雙方當事人有明確的禁止約定外,典權人可將典權讓與他人,也可以將典物轉典。
(5)法律后果不同。在租賃關系中,租賃期間屆滿后,承租人必須將租賃物返還給承租人;而在典權中,在典權期間屆滿后,典權人是否返還典物取決于出典人是否行使回贖權。如果出典人行使回贖權,則典權人應向出典人返還典物;如果出典人拋棄回贖權,則典權人不返還典物給出典人而取得典物的所有權。
二、抵押權和租賃權關系
財產租賃屬于債權的范疇,根據物權優先于債權的原則,財產所有權人將已出租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第三人取得財產的所有權的同時,承租人的租賃權即歸于消滅。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擔債務不履行的責任,但不能向出租財產的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因為承租人與買受人不存在租賃合同關系。
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為了保護承租人尤其是不動產承租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現代各國民法都逐漸采取了增強租賃權效力的作法,將“買賣擊破租賃”規則轉為“買賣不破租賃”規則,即租賃關系成立后,即使出租人將出租物轉賣給第三人,該原已存在的租賃關系仍對買受人有效,承租人仍然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租賃權,受讓人取得的是一項有租賃權負擔的財產所有權。
以上就是典權與租賃權的相關知識的整理。相信大家看了小編整理的知識以后,能夠知道典權與租賃權在法律性質、內容、法律后果、權利的限制以及標的物這些方面都有著明顯的區別。當然如果大家對于租賃權還有不了解的地方,大家可以到律霸網進行在線法律知識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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