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封財產,執行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保管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十二條?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條?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占有而消滅。
行政機關是否可以查封生活必需品
《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強制措施時,必須遵守適當性原則,不得擴大范圍,將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以及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須品納入查封、扣押的范圍,或者凍結超過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的錢款,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益。
例如,某公司應當繳納稅款10萬元,稅務機關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發現該公司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且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通知該公司開戶行凍結的存款金額超過10萬元,則屬于擴大凍結范圍的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再如,某餐飲連鎖企業中的一家門店涉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在這種情況下,食品安全監督部門只能對涉案的這一家門店進行查封,而不能查封與案件無關的其他連鎖經營門店,否則就侵犯了該法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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