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會被事業單位開除嗎
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人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并不屬于開除的情形,要不要開除由所在單位決定。
相關法律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命、考核、工資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對付失信被執行人的辦法
(一)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歸還借款
在向欠款人討債無果的情況下,可以及時向法院起訴要求失信被執行人歸還借款,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法院判決勝訴后,如果債務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歸還借款,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申請執行債務人的存款,也可以申請執行其不動產,并要求對方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此外,可根據特殊規定執行債務人工資、唯一住房,若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可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配偶財產、申請曝光征信情況等等。
(三)及時掌握失信被執行人信息,防止逃避債務
遇上賴賬的債務人,我們需掌握其基本信息,時刻關注其重大資產變動,做到知己知彼,當對方意圖逃避債務時,及時采取通知法院等必要手段。
(四)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執行第三人財產
如果債務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同時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卻怠于行權,這時主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申請代位執行第三人財產。
(五)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法院生效裁判后,經法院強制執行無果,而欠款人又確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且具有轉移財產、故意毀損等嚴重情節,則可依據《刑法》第3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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