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案件在判決的時候,我國公民如果對于一審的判決存在爭議的話,可以依法提起申訴。此外,我國法律當中還規定有一些特別的案件屬于一審終審的范圍,所謂的一審終審,就是法院作出判決以后,是不再接受上述的,在離婚訴訟當中也有類似規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一審終審離婚訴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一審終審離婚訴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婚姻效力是一審終審。
我國適用一審終審的有以下幾類案件:
1、最高院進行的一審案件;
2、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適用法院調解的案件;
4、法院作出不可上訴的裁定;
5、確認婚姻效力的判決。
對確認婚姻效力的判決不能提起上訴。根據法律規定,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并且法院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但是對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可以調解,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也可以上訴。
二、離婚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一)提起撤銷婚姻請求的時間:《婚姻法》第十一條
1、因脅迫結婚的 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不能提起離婚的時間《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時間《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其實,一審終審離婚訴訟類案件僅僅是針對婚姻效力作出的規定,因為在我國婚姻法當中,明確規定了無效婚姻的范圍,法院在對無效婚姻作出判決以后,是不再接受上訴的。其他普通的離婚訴訟案件是可以上訴的,這也就是說,在一審的時候,如果法院已經在證據、事實清楚的情況之下,判決雙方的婚姻無效的話,一審就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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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孫連永律師,天津得依律師事務所律師,天津律師協會會員,曾擔任過大型央企建筑公司和全國TOP10上市房地產公司的法律顧問,對建設工程領域和房地產領域比較精通。孫連永律師還擔任工商局法律顧問,代理大量工商登記撤銷、工商處罰撤銷案件,對工商系統比較熟悉。孫連永律師擅長領域涉及: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房屋質量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交通事故糾紛、勞動爭議糾紛、借款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等,辦理案件幾百起,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所承辦案件大都以勝訴或有利于當事人的方式結案。孫連永律師還擅長辦理:受賄罪、交通肇事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等刑事案件,辦案中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為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法庭辯護,提供法律幫助等等,對刑事案件的整個辦案流程、程序非常了解,有著豐富的執業經驗。孫連永律師在工作中,一直以誠為本,立足于當事人的角度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力爭讓每一個案件都做到案結事了,深受委托人的信任和好評。孫連永律師愿以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執業經驗,為您提供更專業、更周到、更高效的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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