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買賣合同的簽訂中有時候我們也會遇到陰陽合同什么是陰陽合同,那么遇到這種情況我們應該怎么確定價格呢,合同約定前后價格不一致怎么確定應該用哪一個價格呢?
對于前后合同約定的房價不一致這一情況,根據后合同優先于前合同的原則,原則上應以后訂立的合同為準。如一方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雙方為規避納稅、騙取貸款等,而故意在此后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等合同中訂立虛假價格的,因該項變更非雙方變更房價的真實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應予以認定,仍應以前合同約定的成交價履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為避稅而故意做低價格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屬于典型的“陰陽合同”。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為減少或逃避應繳納的稅費,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兩份合同,即簽訂一份合同約定房屋買賣的實際成交價格,同時另簽訂一份合同,其約定的房屋成交價遠遠低于實際成交價格,并以該份合同到有關部門辦理備案,并以該合同約定的價格為基礎向國家繳納稅費,達到逃稅目的。買賣雙方這種行為屬惡意串通,損害了國家稅收利益,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其有關逃避稅收的條款應屬無效。
判斷時,除由提出異議方承擔舉證責任外,還應結合前后合同簽訂后的履行情況、前后合同約定的成交價與市場價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記備案情況等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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