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租人致害房屋承租人該否擔責李某租佟某的二間磚房居住一年,期間,因李某的新房竣工,經佟某同意將磚房轉租給了林某。林某因做飯不慎失火,把房屋部分燒毀,造成房屋損失七千多元。佟某要求李某賠償他的房屋損失。李某認為應當由林某賠償。誰應當賠償?**王紅艷:根據合同法關于租賃合同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所以本案佟某向李某要求賠償是可以的。事后,李某可以向林某追償。
南京蔣新建:佟某的損失應由李某承擔,因為轉租給林某是經過佟某同意的,但李某是佟某的直接承租人,他們簽訂的合同,在法律關系上是最直接的。但是損失并非李某造成,李某可以要求林某賠償。 專家評斷:從大多數陪審意見看,都支持佟某向李某要求賠償,只有少部分意見認為應由林某賠償,還有一部分意見認為李某與林某應承擔連帶責任。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合同法》明確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佟某向李某要求賠償明顯是以合同作為依據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來處理,而連帶責任的適用則需要法律明確規定。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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