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以考試不過不續簽合同合法嗎?合法。但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除《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二款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是否續簽,是雙方自主權,用人單位按考試成績作為續簽條件無可非議。但炎熱的外部需求合同終止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項、第三十七條、第九十七條和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年1月1日起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同意的情形的,用人單位以考試成績不合格終止合同,是違法行為。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八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不能繼續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勞動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要求用人單位按時足額提供勞動報酬;
三、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
四、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五、有權拒絕用人單位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六、有權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七、對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勞動者可要求追究用人單位的刑事責任。
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發生不續簽合同糾紛要靠法律解決,在線咨詢律霸網律師可解決你法律糾紛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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