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能夠從相識相知到相戀相愛,到最后步入婚姻的殿堂是一件很幸運、也很不容易的事情,但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幸福的,從結婚到離婚也一件很不幸、雙方都很痛苦的事情,好聚好散的夫妻可以達成離婚協議,互生怨恨的夫妻大多選擇訴訟離婚,那么,青島在哪里起訴離婚呢?
一、《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如果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后確定夫妻雙方確為自愿,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已達成合意的發給離婚證,解除婚姻關系。
二、通過向法院起訴,經過人民法院的審理,最終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但是此種形式需要確定向那個法院起訴恐怕很多人不了解。
1、首先一般的管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那么什么是“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那么什么是“經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2、特殊的管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條規定:“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規定:“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規定:“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規定:“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規定:“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關于青島在哪里起訴離婚的問題,要根據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是到被告居住地或經常居住地進行起訴,對于一方或雙方屬于出國人員、下落不明、被采取強制措施甚至被監禁、軍方人員、長期不在居住地等特殊情況,法律都制定了相應的管轄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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