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協議離婚需要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而要是訴訟離婚的話,則需要找到相應的法院才行,否則離婚案件就不會得到受理,同時也會耽誤當事人的時間。那么在我國一般夫妻訴訟離婚在哪個法院呢?請跟隨律霸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訴訟離婚在哪個法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離婚訴訟通常應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另外有幾種特殊情況如下:
1、對不在國內居住的人、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的人、被勞動教養和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或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一所,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一年,離婚訴訟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有權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在國內起訴離婚,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起訴離婚的具體程序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1、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② 有明確的被告;
③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2、審理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3、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并且準備相應的材料和證據,如果您想省事一些的話,可以直接請律師全權代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開庭時要出席,因為法律規定的離婚案件夫妻雙方是必須到庭的。需要注意的是在起訴離婚中,并不是必須要委托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的,法律中沒有相關的規定。
2020年最新離婚訴訟的收費標準
離婚訴訟法院能否判離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為標準
訴訟離婚需要哪些材料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司改制流程有哪些
2021-03-0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要求有什么
2020-12-05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是否要實行聽證程序
2020-12-31公司股東變更后還要承擔之前的債務嗎
2021-01-15競業協議補償金標準
2020-12-01通過恐嚇業主承攬工程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
2021-03-16不知道借車人無證出事故承擔多大責任
2021-03-11住房公積金貸款步驟是怎樣的
2021-01-16競業限制僅約定責任是否有效
2021-03-24勞務派遣能否約定競業限制
2021-02-02勞務外包營改增如何繳納
2020-11-20員工上班打游戲可以開除嗎
2020-11-29如何確定公司在外地注冊的勞動爭議仲裁管轄
2020-11-08投資型保險的費用及給付型態
2020-11-30航班取消怎么賠償
2021-03-13長期健康保險產品是否有合同猶豫期
2021-03-25被保險人死亡由誰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義務
2021-02-26如何查詢保險撤案了沒
2020-12-26快速理賠需要報警嗎
2020-11-30高速路上追尾別人的責任需要聯系保險公司嗎
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