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女方提出離婚的想想越來越多,這也直接導致了人們對于訴訟離婚相關流程的關注。而包括很多人在內,對于訴訟離婚的相關程序問題都不太清楚。那么,女方上訴離婚的程序包括哪些階段?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女方上訴離婚的程序包括哪些階段?
從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一般要經過如下階段: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系。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于急于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后,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后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
在一審判決離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后,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離婚一審、二審要經歷的過程
原告起訴階段 :
1、咨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
2、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3、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
被告答辯階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當然被告可以不答辯,被告需要延長答辯期的向法院申請。
被告和原告的權利可以看法院送達的告知書。
開庭審理階段 :
主要是開庭審理,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到場,如果開庭被告不到的,會延期開庭一次。開庭時候,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論和闡述。一般離婚訴訟的庭審分為如下過程:
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調解→雙方總結
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成功的發調解書。
離婚訴訟的完整流程
1、有二審: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上訴→二審→判決立即生效
2、不上訴: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到期生效
3、調解離婚:起訴→受理→審理→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4、撤訴的:起訴→受理→審理→調解→撤訴(撤訴可以在判決前的任何階段)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說,訴訟離婚一般需要經過提起訴訟、答辯及審判三個階段;但是還會根據是否上訴等在某些方面有些許差異,比如是否調解、是否撤訴等。
去法院起訴離婚要走哪些流程?
法院起訴離婚的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離婚協議書債務問題怎么處理?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張曉律師為正義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法學碩士,北京律師協會會員,擅長代理各種刑事辯護申訴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婚姻繼承、合同糾紛、交通事故案件等。張曉律師具有較強的法學功底、文字、口頭表達能力,善于從紛繁復雜的案件中快速找到切入點,多年來潛心研究刑事辯護業務,積累了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執業至今,已辦理過多起北京乃至全國重大社會影響力刑事案件。曾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過罪輕、無罪辯護,大多數被告人經張律師辯護后都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包括多起涉及貪污受賄、販賣毒品、故意殺人等重大刑事案件的申訴、死刑復核案件工作,最終為當事人取得了良好效果,如法院采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做出無罪或罪輕判決(肖某尋釁滋事案、索某某猥褻兒童案),并有多起死刑復核案件最終沒有被最高院核準死刑(趙某某故意殺人案、延某制造毒品案等)。張律師每接一起刑事案件,都能深深體會到犯罪嫌疑人親友的不安和無奈。刑事案件關乎到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乃至性命,關乎到一個家庭的悲歡離合,關乎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的信任和期許,辯護工作來不得半點馬虎和懈怠。
承擔連帶責任是否要明確追償權
2021-01-21假焊工證安監局如何處罰
2021-03-22軍人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2020-11-26撤銷仲裁的條件有什么
2021-01-08排除妨礙和排除妨害的區別是什么
2021-01-13人傷事故出院后先去交警大隊還是保險公司
2021-01-12農民工工傷賠償問題
2021-02-01物業收取電損費合理嗎
2020-12-04委托他人代理訴訟,有什么新規定
2021-02-11消費者購物時被電擊傷,商場是否擔責
2020-12-24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內容
2021-01-02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有什么規定
2021-02-12社會保險法第九條規定什么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2020-12-03保險的含義是什么
2021-02-06林場土地怎么進行轉讓
2020-11-18土地轉讓需要繳納的稅費有哪些
2021-02-18土地流轉給個人可以嗎
2021-01-02違建拆除的一定沒有補償嗎
2020-12-312020農村宅基地和房屋拆遷如何補償
2021-01-18拆遷安置房超出面積怎么辦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