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怎么定性
什么是失信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采取的行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規定目的
這個司法解釋的出臺,旨在指導各級法院正確有效使用信用懲戒措施,建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促使失信被執行人盡快履行義務,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失信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2013年11月14日與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明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納入征信系統相關工作操作規程。今后,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將被整合至被執行人的信用檔案中,并以信用報告的形式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供有關單位在貸款等業務審核中予以衡量考慮。名單涵蓋了社會各行各業的“老賴”,除了賴賬大戶集中的房地產、外貿加工等行業,值得關注的是,一些新興行業也名列其中。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承擔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有能力執行但是不執行的,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就會成為失信被執行人。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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