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終結執行要不要給被執行人送達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裁定本次執行程序終結的,需要將裁定結果送達到被執行人,送達后判決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條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
二、終結執行的不可恢復性
終結執行,是指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因發生法定的特殊情形,從而結束執行程序的制度。?終結執行的效力主要表現在終結執行后執行依據是否還可以恢復執行,也就是終結執行是否具有可恢復性。一直以來,很多觀點認為案件終結執行的效力使案件不能恢復執行。對此,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終結執行的效力體現在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在程序上終結執行宣告執行程序結束,以后也不再恢復執行;?在實體上終結執行后人民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以執行程序保證權利人實現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否認或者推翻了法律文書對權利人所享有的權利的確認,只是法律不再對其實施保障而已。這種觀點認為終結執行產生兩種效力,一種是案件結案,一種是執行依據失去了強制執行力。
第二種觀點,終結執行只對原案產生執行程序結束的效果,對原案不再執行,將來也不恢復執行。該觀點舉例,因債權人撤銷申請而終結執行后,又申請執行的,應另行立案處理,不是對原案的恢復執行。通過該觀點所舉的例子,我們可以推斷出這一觀點對終結執行效力的認識,即終結執行只結束原來的執行程序,執行依據并未失去強制執行力,該案仍有強制執行的可能,只不過在技術處理上是另行立案執行。
第三種觀點,并未明確終結執行是否使執行依據失去強制執行力,只是認為終結執行后不能恢復執行。
對于上述三種觀點,由于第三種觀點語焉不詳,因此,筆-者主要分析第一種觀點與第二種觀點。兩者的相同點都認為案件在程序上產生結案,而區別在于實體上終結執行的效力是否使執行依據失去強制執行力。終結執行兩個層面的效力,程序上的結案效力對當事人權益并無實質影響,而實體上是否使執行依據失去強制執行力對債權人權益卻會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我們在這里討論的終結執行能否恢復執行問題就是指終結執行是否使執行依據失去強制執行力的實質性問題。
小編認為,終結執行并不使原執行依據失去強制執行效力。終結執行產生執行案件結案的法律效果,但由于存在據以終結執行的情形有可能發生客觀變化,以及據以終結執行的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不一致的情況,終結執行的效力受到了考驗。民事強制執行的目的,就是實現債權人的債權。從這一目的出發,只要符合執行的條件,法院就應當執行。否則,就會背離強制執行的目的,損害債權人的權益。況且,執行依據強制執行力的喪失,只存在于執行依據被依法撤銷的情況之下。法院應當根據終結執行后的事實變化作出調整。因此,筆-者認為,終結執行并不必然使執行依據失去強制執行力,?并非都不可恢復執行。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終結執行要不要給被執行人送達”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裁定本次執行程序終結的,需要將裁定結果送達到被執行人,送達后判決生效。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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