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會向被執行人下查封清單嗎
會下查封通知。
法院查封的步驟:
一、法院在執行之前要區分被執行人的身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還是公民。被執行人的身份不同也會使得法院采取不同的方式。
二、具體的查封、扣押程序。對于公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同時其工作單位或財產所在地基層組織也應當派人參加。若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因其形式不同于普通公民,故法院應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到場。
三、執行人員必須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制作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蓋章后,交給被執行人一份。若被執行人是公民,也可同時交給其成年家屬一份。如此做法既可以使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簡單明了,又能保護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合理,適量執行。
什么是被執行人及其撫養的家屬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1)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能力租賃房屋居住。任何人都不是必須居住自有住房的,租賃的住房同樣可以居住,可以滿足居住條件,所以,有收入能夠租賃住房的情況下,現居住的房屋就不是必須的住房;
(2)如果沒有收入來源不能租賃房屋居住,那么還要看該房屋是否和《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相適應?(該辦法規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人均住房面積的60%)?,被執行人超過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的部分不是必需的房屋;
(3)如果被執行人的房屋設定了抵押,則不考慮是否必需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一條規定,“對于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注意,這里已經沒有再提到“必需”的問題,只是同時又規定,對已經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居住的房屋,在六個月內不得強制遷出。就是說給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過了六個月的寬限期,可以強制遷出。
因此,如果被執行人的房子為別墅或其本身具有相應的收人能力可以租房,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該套房屋。
法院會不會向被執行人下查封清單?被執行人如果不希望自己的房產等被法院給查封掉,最理想的做法是直接履行法院的執行規定。面對法院向被執行人下查封清單的情況,被執行人想要挽救不知道怎么做可以在線詢問律霸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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