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生活中,各家夫妻離婚的原因那都是不一樣的,法院所面臨的情況也是不一樣的,比如說,很有可能會遇到一方起訴離婚但是另一方又不在的情況。其實,說起來,離婚訴訟案件在開庭以后,一般情況下,還是需要雙方都在場的,下面下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起訴離婚一方不在家怎么辦?
一、起訴離婚一方不在家怎么辦?
1、一方失蹤的情況
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解決:
(一)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的相關規(guī)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同時,《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也就是說,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法院規(guī)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二)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guī)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zhàn)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zhàn)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fā)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法院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找不到對方,通過上述兩種途徑都能達到離婚的目的,但是在財產分配方面產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缺席判決離婚的,法院會依據《婚姻法》規(guī)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常見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是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
2、一方不出庭的情況
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對于缺席判決的態(tài)度是非常慎重的,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缺席審理:一種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的,另一種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的。
一般情況下被告是可以不出庭的,但離婚案件除外,屬特殊情況下必須到庭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但該規(guī)定對哪些情況下被告必須到庭并沒有詳細說明,實踐中,人民法院采取拘傳措施是非常罕見的。
因此離婚訴訟中,被告即使委托了訴訟代理人,原則上也是應當出庭的,法律如是規(guī)定,主要是因為離婚訴訟直接涉及當事人人身關系,具有與其他案件不同的特點。如調解是處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雙方是否能經調解和好,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不是訴訟代理人所能表達和決定的。在”離與不離”的問題上,只有當事人才能做出決定。
二、起訴離婚的流程
單方起訴離婚的程序包括當事人提交訴狀、證據;法院決定是否受理;法院調解;調解不成開庭審理;法院判決五個階段:
(一)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的一方首先要向法院提交相關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起草民事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和部分證據。
(二)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1、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
2、被告提交答辯狀: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
3、庭審前準備: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
4、通知當事人: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5、保全: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三)法院對當事人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產生兩個結果:
1、經調解和好:法院調解應當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達成和好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將協(xié)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fā)給調解書。
2、經調解協(xié)議離婚:如果當時人經過調解不愿和好但都同意離婚,那么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調解不成法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
1、安排開庭時間: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fā)送傳票;
2、通知到庭訴訟:在開庭三日前法院要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
3、開庭審理:法院會詢問當事人,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要如實回答;詢問證人、鑒定人等等;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五)根據庭審情況判決
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yǎng)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會再次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fā)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其實,起訴離婚時,一方不在家的原因是比較多的。比如有些是因為外出打工,有些是因為失蹤,還有一些是因為一方不想出庭等。所以說,在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下,即使說另一方不在的情況下,法院也是可以判決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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