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運合同的成立需要哪些要件
《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這是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客運合同也不例外。客運合同是當事人經過要約承諾方式、交叉要約方式或意思實現方式達成合意、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客運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
第一,客運合同的主體存在雙方當事人,即旅客與承運人,他們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
第二,客運合同必須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當事人經過要約和承諾階段,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
第三,客運合同雙方當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所設立、變更或終止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可能履行。每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包括以下要素:(1)每一方都完整地表達了將要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意圖;(2)有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必要內容;(3)每一方必須以一定的方式將自己的內心意思表示于外部。
除上述一般成立要件外,客運合同還可依交易習慣或依當事人特別約定作為合同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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