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平原縣曹某經與德州市某運輸公司協商,將車輛掛靠在該運輸公司,且雙方簽訂了掛靠協議。曹某車輛登記在了該公司名下,并允許曹某以該公司的名義對外運輸經營。
2007年3月,曹某讓其子駕駛該貨車,以德州市某運輸公司的名義與山東省茌平縣的某配貨站、閆某,簽訂了鋁錠運輸合同。合同履行中,因運輸人員看管不當,途中丟失鋁錠5.359噸,價值為104500.50元。2007年5月,茌平縣某配貨站、閆某,以德州市某運輸公司、曹某為被告,訴之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曹某和德州市某運輸公司互負連帶責任,向茌平縣的某配貨站、閆某,賠償鋁錠損失104500.50元,運費1200元,一審判決后二被告不服,均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兩起車輛運輸合同案在審理期間,被掛靠單位兩運輸公司,分別提出了兩方面的辯論意見:一、公司非實際車輛所有權人,也未取得運營利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認為根據公安部機動車輛登記的復函,盡管該車輛登記在公司,但掛靠人是實際出資人,應認定掛靠人為實際所有權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掛靠車輛在交通運輸中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如何賠償的批復,公司在運營中,未取得運營利益,對車輛收取的管理費大部分代車輛上繳了各種費用,公司也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公司未簽訂運輸合同,也未實際履行合同,公司不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認為運輸合同上無公司人員的簽字,也無公司的蓋章,實際履行中,無公司人員簽收貨物,因此,運輸合同對公司無任何約束力。從合同的簽訂,到合同的履行,完全是實際控制車輛人員的個人行為,應由實際控制車輛的人向托運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車輛掛靠營業,是指車主將自己的車籍落在已領取營業執照的出租車公司或運輸公司,以該公司的名義經營客運或貨運業務,車主每月或每年向公司交納一定的掛靠費,車籍、工商注冊、稅務登記、車輛營運證等皆登記在掛靠單位名下,并以該單位的名義交納各種稅費。車主自行聯系業務,獨立經營、自負盈虧,此方面與掛靠單位無關。因此掛靠車輛一旦肇事或造成其他損失,掛靠單位常以其僅僅是掛靠關系,無實質的承包或雇傭關系為由,否定其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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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萬川律師,男,1988年10月出生,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專業畢業。 從2015年12月至今,執業于廣東邦昊律師事務所,加入邦昊律師團隊之前,曾在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公司證券組工作,主要執業領域為證券(境內上市)、重組與改制、債券發行、公司收購與兼并、公司私募融資、新三板掛牌等。 萬川律師曾參與了數十家大中型中國境內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的重組、改制、私募融資、境內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新三板掛牌項目,具體涉及到物流倉儲、商業特許經營、百貨零售業、房地產、制造業、供應鏈、醫藥及能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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