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作為弱勢群體,為了給予其更好的保護,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原則上不能起訴離婚,但是,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的除外。那么這除外的情形有哪些呢?律霸通過一個小案例為您具體呈現。
案情:2014年2月,張先生與溫女士經人介紹相識談婚,同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在深圳共同生活,因性格、生活習慣等差異雙方經常發生爭吵。2014年6月溫女士離開深圳,雙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14年10月,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與溫女士離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未共同生活。2015年7月,張先生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卻發現溫女士已懷孕,張先生為此更加羞憤不已,因雙方并未共同生活,張先生明知孩子不是他的,溫女士也承認雙方已有一年未共同生活,孩子不是張先生的。
案情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即一般情況下,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能起訴離婚。但法律還賦予法院一個權力,就是確認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可以受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主要包括:(一)女方懷孕系婚后與他人通奸所致;(二)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復》中指出,女方婚后與他人通奸懷孕,且此事實為女方所不爭執或經查屬實,男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如果女方對通奸所致懷孕的事實不爭執或者查明屬實,就是確有必要,就可以受理。這種解釋符合法律的這一規定。本案中,女方懷孕系婚后與他人通奸所致,女方自己也承認雙方已有一年未共同生活,孩子不是張先生的,對通奸所致懷孕的事實不爭執,符合法院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形之一。因此,法院可以立案受理。
同時,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應得到保護。《婚姻法》第34條規定的女方懷孕期間、分娩一年內男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中“懷孕、分娩”的本意應理解為丈夫和妻子的雙方行為而發生的懷孕、分娩。女方與第三人通奸致孕,存在嚴重過錯,也是對男方感情的嚴重傷害,在此情況下,再剝奪男方的離婚請求權,既不人道,也容易導致矛盾的激化,而且與法律保護婦女的本意相違背,所以,應賦予男方的離婚請求權。在嚴懲“包二奶”男子的同時,對妻子不軌造成男方權益受損的現象也應當予以考慮,而不能一刀切,認為只要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就不得提出離婚,應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正確運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如此才能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雖然法律規定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能起訴離婚,但法律還規定有例外情況,法院在確認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可以受理,這也符合公平原則。
哪些情況下,男方不能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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