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辦法》(修正)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旅游經(jīng)營者提供的旅游服務給旅游者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經(jīng)營者應當給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損害賠償:
(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旅游者的;
(二)搜查旅游者的身體或者其攜帶物品的;
(三)限制旅游者人身自由的;
(四)給旅游者造成其他嚴重精神損害的。
市旅游質(zhì)監(jiān)所提醒旅游消費者一旦在旅游過程中自身的權(quán)益受到損害,請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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