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條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二百五十三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二百五十五條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二百五十六條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二百五十七條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五十八條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五十九條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并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條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二百六十一條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二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二百六十三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轉業軍人需要更換結婚證嗎
2021-01-06如何打醫療事故官司
2021-01-17車禍負主要責任能走工傷嗎
2021-02-17涉外婚姻離婚要怎么應訴
2021-03-04因民事糾紛打架致人輕傷會有什么嚴重后果
2021-01-16企業怎么防止股權收購
2021-01-28在何種情況下合伙人可以要求分割合伙企業財產
2020-12-02公示催告申請后幾天催告
2020-12-05租房合同最長多少年
2021-03-22受欺騙贈與合同是否可以撤銷
2021-01-17結婚自由的保護措施有什么
2021-03-16要具備哪些條件才可以起訴離婚
2020-11-25涉外侵權行為的地域管轄如何適用
2021-01-25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存在未遂狀態
2020-12-29房產抵押給私人還能做二押嗎
2021-01-05工傷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提高的哪些待遇應作調整
2021-02-24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嗎
2020-12-01通過恐嚇業主承攬工程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
2021-03-16當事人能否當庭變更訴訟請求
2020-12-14見 證 書(處理公民財產事宜)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