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執行異議的審查方法
案外人認為其對法院執行標的享有實體權利,對執行有不同意見的,在形式上必須向執行法院提交異議書、異議人的身份證明、有關證據材料。執行法院對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應當認真審查處理。具體方法如下:
(一)對執行異議形式要件的審查
1、審查案外人提交的異議書是否規范。內容應當包括姓名(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職務)、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所(包括電話、傳呼等通訊號碼);對執行標的主張的權利,即異議的范圍;取得該項權利的時間和方式等事實和理由;異議人簽名或蓋章(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簽名后,蓋單位公章)等基本情況。除緊急情況,當事人可在事后補充提交執行異議書外,一般不接受案外人的口頭異議。異議收不符合規格要求的,應當退回重寫。
2、異議人提交的身份證明是否合法有效。自然人應當提交有原件核對的公安機關簽發的居民身份證或戶藉簿復印件;法其他組織必須提交有營業執照、營業許可證副本核對的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身份證明。身份證明與異議人必須相吻合,不得移花接木,冒名頂替。繼承人、權利人、承受人或監護人提出異議的,還應當提供異議人與所有權人之間的身份關系的證明文件。
3、證據材料是否齊全。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證人的身份應當明確,并愿意直接向法院說明事實情況;無法直接舉證的,列舉的證據線索應當準確可查;只提供復印件的,對原件存放地點應當清楚,并提供線索由法院查對。
4、執行異議必須在執行程序結束前提出。如果在執行程序結束后,應按審判監督程序申請再審或提出申訴,或者提起新的訴訟。
(二)對執行異議內容的審查
1、審查主體。執行異議的主體是案外人,也就是正在執行的案件當事人以外的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本案第三人對法院執行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屬于執行異議。委托執行案件的受托法院對法律文指定交付的標的物的執行有不同意見書的,也不屬于執行異議。
2、證據審查。應當辯認證據本身是否客觀存在。證據內容有涂改、偽造等現象或內容不客觀的,應作為疑證,不能直接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證據之間必須關聯,能夠起到相互印證的作用。對于相互矛盾的證據,應當加以分析,去偽存真。所有證據證明的內容應能夠說明異議人與執行標的的實體權利有直接利害關系。異議人提供證據所證明的實體權利與其身份無關的,應當予以排除。證明范圍應當具體明確。證據內容應當體現明確的權利義務范圍和界限,有準確的時間和地點,客觀上能與事實相符。證據來源應當清楚。對需要知情人或其他相關證據印證才能確認的證據,如異議人不能提供印證人或其他印證材料的,視為證據來源不明,作為無效證據處理。舉不出原件或原物核對的復印件或復制品,以及身份不明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證據內容違法或其所證明的權利已失效的證據,應作為無效證據給予否定。常見的情況有:其證明內容已被新的有效證據所取代,或被國家法律(包括生效法律文書)、法規、政策性規定所否定,或者證據內容損害公共利益等,都應認定為無效的證據。證據以書證、物證以及歷史資料為主,證人證言及其他證據為輔。必要時,應召集案件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異議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認證或質證。
(三)執行異議的認定和處理
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人提供的證據客觀真實,證據內容充分有效的證明其本身或其所監護的人對法院執行標的物享有實體權利,或法院強制被執行人實施其種行為會直接侵害其利益的,即異議成立,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中止執行。執行標的或標的物屬可分開的行為或財產的,對異議成立的部分裁定中止執行,對沒有異議部分不停止執行。經審查,認為異議人提供的證據不能有效的證明執行標的或標的物與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則異議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駁回異議,繼續執行。對只提出異議、不能舉證的,即案外人雖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但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是明顯不能成立的異議,可以采用簡易的處理方法,即口頭裁定駁回異議。案外人對執行非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數額較小的一般財產提出異議,且其提供的證據不以證明異議成立的,口頭裁定駁回異議;如果提供了相應的有效證據,認為異議成立的,也可口頭裁定中止對該項財產的執行,把財產發還給異議人,并將口頭裁定記入筆錄。
什么是執行異議
執行異議指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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