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提異議的,是指被執行人人對人民法院的執行提出異議。執行過程中,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執行異議如何申請
1、執行異議的申請主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和二百二十七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的規定,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是案件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作為新增加的一條,為了保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拓寬了執行異議主體的范圍。
2、執行異議申請的方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和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異議只限于書面提出。但是筆者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七十條“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案外人異議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書面形式提出確有困難的,可以允許以口頭形式提出。”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實踐,對于提出書面異議確實有困難的,法院可以允許異議人口頭提出,但是必須形成筆錄,也就是以書面提出為主,口頭提出為例外的原則。
3、執行異議申請的范圍。對于哪些事項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和厲害關系人只能對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哪些執行行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呢,是否在提出時需要提供證據材料呢?民訴法和司法解釋都沒有相關規定,但是筆者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案外人異議的處理來看,當事人和厲害關系人應該提交必要的證據來證明執行行為違法,這樣做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1)可以約束當事人和厲害關系人。只有當事人和厲害關系人有一定證據證明執行行為違法的情況下才能提出,防止被執行人和厲害關系人隨意提出執行異議來拖延案件的執行,或者轉移財產,阻撓案件的執行。
(2)可以節省司法資源。被執行人或者厲害關系人隨意,不加限制的提出執行異議,必然浪費司法資源,使本來有限的司法資源被侵占,這樣做還有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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