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財產遺囑給父母和婚后有啥區別?
婚前財產遺囑給父母和婚后存在的區別在于財產的性質不同。前者是個人財產,可以隨意的定義遺囑,但是后者的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必須要予以分割,或者是經過對方同意才能夠定義財產。婚前財產范圍如下所述: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二、婚后取得的個人財產有哪些?
1、因身體受損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4、軍人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補助費等;
5、一方從事特定職業所必需的財產,價值較大除外;
6、一方獲得的獎品,不是獎金;
7、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
8、科研津貼;
9、一方創作作品私有,經濟收益共有;
10、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等。
三、財產分割協議與遺囑的區別有什么?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而協議一般是一個大家庭在發生子女結婚等情況后,為了分開生活,對家庭財產進行分割的協議。他們主要區別有幾點: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財產分割協議則需要一個家庭里所有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協議上簽字后,協議才發生效力。
2、遺囑處分的是個人財產,對他人財產做出的處理無效。而財產分割協議里處理的既有個人財產,也有共同財產,協議生效后,處分財產的行為就算完成了,當事人不能反悔。
3、遺囑有多種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多種形式,財產分割協議主要是書面形式。
4、遺囑訂立后可以撤銷和變更,財產分割協議簽字生效后不能撤銷和變更,除非簽字人協商一致。
我們國家結婚之前所獲得的一些財產是歸屬于當事人個人所擁有的。所以可以隨意的進行一些支配,在訂立遺囑的時候也是擁有完全的產權,訂立遺囑是有效的,如果是婚后共同財產就不能夠隨意的訂立遺囑。
房產繼承遺囑范文
并未公證遺囑有效力嗎?
訂立口頭遺囑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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