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8年12月,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為緩解銀行還貸及現金流量壓力,走出銷售低迷,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對每購一套房屋的業主,贈送一份價值10萬元的保險并享受5%的優惠折扣。2009年3月,獲贈保險的業主中有3名被保險人發生意外事故死亡,其受益人到保險公司要求賠付保險金。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發現,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并不具有保險利益,并且也沒有被保險人的簽字同意。以此為由,保險公司向各位受益人發出了拒賠通知書。受益人不服,訴至法院。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贈與人身保險合同的行為涉及贈與合同、人身保險合同,作者擬從贈與合同、人身保險合同的法律構成要件分析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贈與人身保險合同的的法律性質,并對前述案例作出個人判斷。
一、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征及相關問題
我國《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已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贈與的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單務合同、無償合同、不要式合同。其贈與合同成立的條件:其一、受贈人必須有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即贈與人向某人做出贈與某項財產的意思表示后,受贈人必須要有接受此項財產的意思表示,否者單方無法強制他人接受不愿接受的贈與,即所謂諾成之含義。有的法院在處理理焚案件的過程中通過調解書或判決書確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將某項財產贈與其子女,似乎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殊不知此種做法忽略了子女是否接受贈與這一法定條件,且子女為參與到離婚訴訟中來于辦案程序不合,更隨意擴大了我國設他利益合同的范圍,有違法之嫌。其二、贈與人贈與的只能是財產而不能是權利。這里的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但這些都是有形資產。對于權利的贈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除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有向內部職工派發內部股(可理解為贈與)、上市后股票持有者(一般是不計名股票持有者)可以贈與所持股票給受贈人外,尚無權利贈與的法律、法規調整依據,有的也是權利轉讓的規定。如《公司法》中關于股票轉讓的規定、《合同法》第79條至第89條關于合同權利的轉讓和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及概括承受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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