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人的介入權是指什么
委托人的介入權指的是在受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中,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介入到原本是受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中。委托人行使介入權的條件是:
第一,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也就是說受托人與第三人是該合同的當事人,該合同對受托人與第三人具有約束力;
第二,當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間接影響到委托人的利益,這時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第三,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可以行使介入權。委托人行使介入權的,應當通知受托人與第三人。第三人接到通知后,除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以外,委托人取代受托人的地位,該合同對委托人與第三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因受托人的披露,委托人也可以不行使介入權,仍然由受托人處理因第三人違約而產生的問題。
二、委托人如何行使介入權
受托人負有披露義務和委托人享有介入權須具備如下條件:
1、受托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如果受托人直接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則其合同關系即在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發力,委托人無需再享有介人權,因而,受托人也沒有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2、須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存在著代理關系。第三人是否知道這一事實,由受托人負舉證責任。
3、須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個人原因而不履行對委托人的義務,受托人即應對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此時由于不涉及第三人,故無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在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對委托人的義務時,例如第三人不履行其與受托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導致受托人無法完成委托事務,為了實現委托人的利益,使受托人免于向委托人承擔責任,有必要令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以便委托人行使介人權。在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受托人就有義務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履行披露義務以后,委托人即取得介人權,有權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委托人行使介人權的,受托人即可獲得免責。
如果受托人不履行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義務,在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導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對委托人的義務時,受托人即應對由此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不得主張獲得免責。當然,受托人在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之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根據《合同法》第403條第1款但書的規定,如果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則委托人不得行使介人權。于此情形,受托人即可免負披露第三人的義務。
三、第三人的選擇權是指什么
第三人的選擇權指的是在受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關系中,因委托人的原因造成受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即第三人可以選擇請求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請求仍然由受托人承擔違約責任。但第三人只能選擇其一,選定后不得變更。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介入權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規定委托人的介入權、第三人的選擇權,有利于解決因代理產生的合同糾紛,有利于貿易代理制度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但委托人的介入權、第三人的選擇權是有條件的,不能濫用。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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