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證的婚前協議有效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中取得的財產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這只適用于不包括子女監護權的財產。并要求雙方表達真實意圖,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婚前協議是否有效取決于協議的內容規定。也就是說,約定的事項必須是合法的,雙方的真實意思是沒有欺詐或脅迫。
當然,如果是婚前財產協議,也必須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中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一、無協議或無協議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不得明確適用。夫妻對婚姻關系中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第三人同意夫妻對各自的外部當事人承擔債務,知道應當償還約定的夫妻財產的。”“至于協議是否需要公證,沒有強制性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配偶可以約定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有、部分所有或者部分所有。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中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中取得的財產約定,夫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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