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此處的財產從廣義上來說也應包括債務。同時法院的裁判文書對夫妻分擔債務的這種債務承擔,沒有征得債權人同意,此僅系法院在原夫妻二人內部間債務分割的一種方式,其效力不及于債權人。故夫妻共同債務不因離婚而免除,債務應由夫妻連帶承擔。
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轉化的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婚后夫妻雙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如果夫妻一方將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夫妻雙方應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夫妻離婚債務分割需要注意問題
1、離婚時雙方有的,對于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后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愿意提前清償,則由雙方確定各自所應承擔共同債務的份額。在此情形下,雙方的債務清償協議除經債權人同意并免除其連帶責任外,僅具有對內的效力,不過是雙方約定各自分擔的債務份額,并不因此而產生對外的效力。離婚后,對債權人而言,該項債務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3、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及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判決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者讓具有較強經濟能力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在此情形下,法院判決確定的是雙方各自分擔的債務的份額,也僅具有對內效力,并不能因此而認為法院的判決具有將連帶債務變更為按份債務的確定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4、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離婚后,一方因清償超過自己分擔部分的給付額,致另一方同免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其各自分擔的部分。此即連帶債務人間的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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