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應約定什么
1、解除合同或要求支付全部價款的特殊約定
為保證及時收到價款,當事人可能會在合同中約定,買受人付款遲延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出賣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2、所有權轉移的特殊約定
分期付款買賣的出賣人為保證自己能取得價款,往往事先約定保留所有權。因此,在合同中當事人經常有關于保留所有權的約款。例如,規定所有權自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后才轉移歸買受人或者在買受人支付若干期或支付的價款金額已達總價款的若干時才轉移。但這必須是書面形式明確約定;當事人無特別約定的,標的物的所有權仍自交付時起就轉移給買受人。
3、解除合同的損害賠償金額的特殊約定
這是當事人雙方約定,在解除合同時,當事人雙方應將其從對方取得的財產返還給對方,有過錯的一方還應賠償對方的損失。但因買受人一方的原因由出賣人解除合同時,出賣人向買受人請求支付或扣留的金額,不得超過相當于該標的物的通常使用費的金額。如標的物有毀損時,則應再加上相當的損害賠償金額。
可以分期付款買賣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分期付款買賣,是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分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分期付款買賣也是一種特殊買賣,其根本特征在于買受人在接受標的物后不是一次性支付價款,而是將價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
分期付款買賣在某種意義上也屬于一種賒購,但買受人在接受標的物之后,不是在一定期限內一次性地支付價款,而是在一定期限內分批次地支付。分期付款買賣中,當事人雙方可以自由約定付款的期限和次數,也可以約定買受人在接受標的物前先支付或者先分期支付若干價款,但在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買受人至少應當再分兩次向出賣人支付價款,否則就不屬于分期付款的買賣。
分期付款買賣可于買賣標的物價金較高,買受人籌款一次支付有困難時適用。由于價金是陸續支付,會使買受人在心理上、履行上不感有過重的負擔,因此分期付款買賣能促進昂貴品的消費,如購買商品房、汽車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綜合上面的介紹,分期付款買賣,是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分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可以分期付款買賣的情形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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