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能否對證人進行拘傳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證人是沒有權利進行拘傳的,刑事拘傳適用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第八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
第八十二條?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執行拘傳的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二、刑事案件中的拘傳是什么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拘傳的特點是:
1、拘傳的對象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已經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進行訊問,不需要經過拘傳程序;
2、拘傳的目的是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而不是強制待偵、待訴、待審,因此拘傳沒有羈押的效力,在訊問后,應當將被拘傳人立即放回。
拘傳不同于傳喚,傳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強制性,不得使用戒具,而拘傳可使用戒具。傳喚除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還適用于其他當事人,而拘傳只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通常情況下,拘傳適用于經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情況下,公安司法機關也可以基于案件的具體情況,不經傳喚而直接適用拘傳。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證人是沒有權利進行拘傳的,刑事拘傳適用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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