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一方有過錯應當少分或不分財產嗎?
離婚一方有過錯的不應當少分或不分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p>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因此,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并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二、離婚過錯方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起訴分割財產可以委托哪些人做代理人?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由此可見,其實法院在判決財產分割的時候就算沒有照顧到無過錯方也是合理的,因為現行的法律制度中確實沒有規定有過錯就必須要少分財產。但明確規定有過錯行為,無過錯方可以根據具體的過錯行為索要合理的賠償。
離婚過錯方可以分割多少的財產?
無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合法嗎?
過錯方離婚會凈身出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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