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成合同有哪些,與實踐合同有什么區別
我國合同法里面規定的大多數合同均為諾-成合同?即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可成立例如買賣合同,只要買賣雙方對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價格等達成一致意見,不需要交付標的物,買賣合同即成立。其他如購銷合同、租賃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都屬這類合同。有些諾成合同還需要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登記后才能成立,如房屋買賣、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等,須向有關機關履行登記手續。
與實踐合同有什么區別
1、兩者成立或生效的時間及要件不同。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在成立或生效的時間及要件上的不同是"區分論"設置的一種劃分標準,不能以這種劃分的標準作為劃分后所具有的意義;
2、對當事人義務的規定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的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上的過失責任。締約上的過失責任是合同責任向締約階段的擴展和延伸,其與違約責任之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締約過失責任違反的是法定的先合同義務,而違約責任違反的是約定義務;其次,締約過失責任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而違約責任是一種無過錯責任,只要有違約行為存在,除法律規定的少數免責事由外,行為人一般都要承擔違約責任;再次,從責任方式上看,締約過失責任僅有賠償損失和返還財產兩種方式,而不是像違約責任方式那樣多樣化。
簡而言之什么合同是諾-成合同,什么合同是實踐合同,應根據法律的規定或交易習慣來確定,而成功區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對于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風險的轉移時間等都有重大意義。如果各位在現實生活中對于合同所屬形式無法確定的時候建議咨詢相關專業律師幫忙鑒定,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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