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離婚糾紛,于____年___月___日向你院起訴立案(或申請人即將提起訴訟),被申請人有損毀(或隱匿)訴訟爭執標的物的可能(或其他原因),為此,申請給予財產保全。申請的事實根據和理由如下:
事實和理由:
訴訟目的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附:
1.書證件;
2.物證件;
3.證人住。
二、財產保全的范圍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后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并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以上就是離婚前財產保全的具體情況,對于相關事項的處理,應當嚴格基于實際的財產清算情況而定的。另外對于財產進行保全的目的在于的保證夫妻共同財產不被私自的轉移或者隱藏,存在上述情況的可以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處理。
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么?
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書怎么寫
海事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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