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什時候提出申請
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由法院進行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并通知其他當事人。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通知申請人。
行政訴訟中的舉證期限
(一)答辯期10天內提供證據
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釋》第26條規(guī)定被告在提出答辯狀時一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實際上是要求被告在庭審前進行“證據開示”。確立證據開示制度的意義在于保證訴訟的公正與效率。
在行政訴訟中,如果被告只提交答辯狀而不提供證據,或者故意拖延提供證據,就會使原告無暇準備反證,或者無機會辯駁,這對原告顯屬不公;另外,如果被告在庭審中不斷地提供證據,人民法院需中斷開庭以核實各種突然情況,就會造成訴訟拖延,影響行政審判效率,而且使集中審理難以實現,反過來又影響庭審的質量。此外,拖延舉證時間,也會給被告事后補充收集證據提供很多機會,不利于監(jiān)督行政機關遵循“先取證,后裁決”的程序規(guī)則。
因此,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時,應當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此后提供的證據都構成“突襲證據”,人民法院不應予以采納。
(二)舉證期限屆滿后被告能否補充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35條規(guī)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按照“先取證,后裁決”規(guī)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只能由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證明。如果被告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以后還需要補充調查收集證據,恰恰說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遵循“先取證,后裁決”的規(guī)則。被告舉證應當在法定的舉證時限屆滿以前完成,而不能在舉證時限屆滿以后再補充證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由法院進行審查。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
2021-02-24涉外婚姻財產分割方式有哪些
2020-12-10反擔保成立須要什么條件
2021-01-16鄰居住改商噪音擾民,其他業(yè)主如何維權
2021-02-27怎么繼承父母的拆遷安置房
2021-02-12離婚后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子怎樣分割
2021-02-09督促程序標的費用
2020-11-12公有住房承租人糾紛怎么辦
2020-11-12勞動者不同意調崗單位解除合同是合法行為嗎
2021-01-24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受害人采取哪種方式索要賠償更有利
2021-02-23人壽保險理賠手續(xù)是什么,理賠標準又是怎么樣的
2021-01-17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險公司求償
2020-12-05保單是否為保險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
2020-11-13重復投保有什么后果
2020-12-21保險法釋義:第一百零八條
2021-01-15區(qū)域保險貿易對WTO保險貿易體系的威脅與挑戰(zhàn)
2021-03-13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是指什么,二者是什么關系
2021-02-21傷害保險 AccidentalInsurance
2020-11-08食堂承包合同怎么寫
2021-01-31訂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應當遵守的原則是什么
2021-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