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可以做證人嗎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親戚是可以做證人的,但與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證人的證言,不能孤立作為定案的依據,需要有其他相應的證據來補充。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四條?對證人證言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證言的內容是否為證人直接感知;
(二)證人作證時的年齡,認知、記憶和表達能力,生理和精神狀態是否影響作證;
(三)證人與案件當事人、案件處理結果有無利害關系;
(四)詢問證人是否個別進行;
(五)詢問筆錄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是否注明詢問的起止時間和地點,首次詢問時是否告知證人有關作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證人對詢問筆錄是否核對確認;
(六)詢問未成年證人時,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到場,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關人員是否到場;
(七)證人證言有無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八)證言之間以及與其他證據之間能否相互印證,有無矛盾。
第一百零九條?下列證據應當慎重使用,有其他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對案件事實的認知和表達存在一定困難,但尚未喪失正確認知、表達能力的被害人、證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陳述、證言和供述;
(二)與被告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證言,或者與被告人有利害沖突的證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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