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將合同權利義務全部轉讓是否有效
案情簡介:約定將合同權利義務全部轉讓
2014年2月,某賓館與某咖啡公司簽訂租賃合同一份,約定由某咖啡公司承租某賓館房屋,租賃期限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14日止,年租金為735840元,先付后用,每月支付一次,某咖啡公司應于每月5日前支付下期租金;水、電、煤費用按實結算,當月費用于下月10日之前支付。合同還約定,某咖啡公司逾期未支付房租及能源費,或中途擅自退房的,每逾期一天則需向某賓館支付一個月租金的3%滯納金,逾期支付超過一個月的,某賓館有權解除合同,并由某咖啡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且咖啡公司支付的保證金不予返還。2014年11月,某賓館及兩某咖啡公司簽訂三方協議一份,約定某咖啡公司將其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某咖啡公司某餐飲公司。某咖啡公司承諾為某咖啡公司餐飲公司應履行的租賃合同下的全部義務和責任向某賓館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自2016年2月起,某咖啡公司餐飲公司的房屋租金一直未支付,經某賓館多次催討未果,且某賓館現與兩某咖啡公司已無法正常聯系,故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某咖啡公司支付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某賓館某咖啡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補充協議》、《三方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和形式均未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恪守。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逾期支付租金超過一個月的,某賓館有權解除合同。鑒于某咖啡公司在《租賃合同》項下的所有權利和義務已轉移給某咖啡公司餐飲公司,故某咖啡公司餐飲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已構成違約,某賓館有權按照合同約定行使合同解除權,現某賓館要求與某咖啡公司餐飲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咖啡公司餐飲公司返還房屋,支付房屋租金、房屋使用費、能源費、滯納金等訴請,符合合同、協議的約定,亦于法有據,本院應予支持。鑒于租賃保證金某賓館未作為訴請提出,某咖啡公司亦未應訴、答辯,故本院對該租賃保證金在本案判決中不作處理。關于某賓館要求某咖啡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之訴請,鑒于某咖啡公司確有承諾,且某賓館的訴請內容未超過某咖啡公司應承擔的保證范圍,且在擔保期內,故某賓館此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有效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本案中,某賓館與某咖啡公司簽訂的《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合法有效。某賓館、某咖啡公司與某餐飲公司簽訂《三方協議書》,約定某咖啡公司將其租賃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某咖啡公司某餐飲公司,該協議經過了某賓館同意,故某咖啡公司可以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某餐飲公司。合同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現某餐飲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屬于違約行為,故某賓館有權向某餐飲公司主張支付房屋租金、滯納金。
根據上文的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只要經過合同對方的同意,那么合同一方將合同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第三人是有效的,因此有意向轉讓權利義務給他人的時候,一定要征得合同對方的同意。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歡迎來律霸網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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