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夫妻財產的分割辦法是什么?
訴訟離婚,雙方就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達成協議的,按照協議分割;達不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的財產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分割。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對過錯方,人民法院可以判決不分或者少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對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其訴訟時效為2年,自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算。
無論是當事人自行協議,還是人民法院判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必須堅持下列基本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利和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是平等的。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給與適當的照顧。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傷害配偶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4、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意愿,但雙方的意愿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什么?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對家庭財產進行分割。具體的辦法和原則在婚姻法中都有規定。對共同財產,雙方可以協商具體分割的比例,如果產生糾紛,起訴到法院,受理這樣案件,法院本著男女平等、適當照顧女方及孩子等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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