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將財產轉移給妻子然后離婚債權人怎么辦?
1、通過婚姻登記機關離婚逃債的,應根據有關實體法認定被執行人與其配偶分割財產的行為無效,再裁定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
2、利用法院生效法律文書離婚逃債的,不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而是按審判監督程序先撤銷被執行人有關財產分割協議后,再裁定追加被執行人原配偶為被執行人。
在執行程序中,雖然目前根據有關強制執行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離婚逃債的情況下可根據實體法裁定追加被執行人原配偶為被執行人,但離婚逃債實屬一種無效民事行為,其行為應始終無效。
二、利用離婚逃避債務的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借離婚逃避債務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合法,協議也無效。
對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負的債務,《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財產不夠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無論夫妻一方借款開的商店是由夫妻共同經營還是由個人經營,商店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因商店產生的債務也應是夫妻的共同債務,離婚時,理應用商店內的財物及夫妻的其它共同財產償還所欠債權人的債務。
而夫妻離婚時卻協議由個人償還,顯然是一種惡意串通借離婚逃避債務的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據此,債權人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法院會依法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總體來說,如果所謂的離婚只是為了惡意逃避債務,對債權人來講,當然不應該夫妻雙方離婚就影響到個人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形下,財產分割協議是為了掩蓋惡意逃避債務的非法目的,所以財產分割協議也是無效的。
離婚財產轉移如何認定?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要如何界定
離婚隱瞞轉移財產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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