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形式包括哪幾種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外部表現,是合同內容的載體。合同的形式包括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電子數據等其他形式。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所謂書面形式,就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關于合同的形式問題,一直在我國合同法領域占有突出的地位。在《合同法》頒布之前,我國采用嚴格的形式要件主義,凡是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一律無效。一方面擴大了合同無效的范圍,另一方干涉了當事人合同自由。相比于我國已經參加的《國際貨物銷售公約》中有關形式問題的規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仍然趨于嚴格。
正是因為上述原因,合同法盡管沒有作出與國際貨物銷售公約第十一條相同的規定。但就合同要式形式,在立法上作了技術性的弱化。如第36條的規定,強調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在形式上雖然與要式要求有不同,但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另一方對此接受的,合同成立。
二、法定要式和約定要式合同分別指什么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要式可以分為法定之要式和約定之要式。法定之要式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約定之要式,是當事人約定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成立合同。依照我國合同的規定,一般應當用書面形式的合同,限于三類:
第一種是不動法合同。關于不動產的合同,我國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并進行登記。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合同未經登記的,一律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種是有關特殊動產的合同。特殊動產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特殊管理的動產。如汽車、飛機等,雖然屬于動產的范疇,但是又通常作為不動產來對待,在涉及上述財產的轉讓、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種是有關標的額較大,又不能即時清結的涉外合同。依據我國三個涉外企業法的規定,訂立涉外企業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此外,我國法人、公民與國外的法人、公民訂立的各種合同。為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一般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解答。綜上所述,我們可以了解到法定要式合同一般是法律規定的合同,而要式合同指的是通過雙方當事人約定簽訂的合同。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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