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家庭離婚財產分割辦法是什么?
離婚財產分割依據都是一致的,不區分雙方是什么戶口,有區別的地方只是所要分割的財產的類別。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離婚時,必須首先區分出爭議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家庭共有財產,則應先進行分家析產,確定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份額。對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產的分割則可以參照城市房產分割的原則進行。
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該屋能否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看房屋是在子女婚前建造還是婚后建造。如果是婚前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個人的贈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割。若是婚后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屋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及個人財產范圍都是什么?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上所述,農村家庭離婚的情況也比較常見,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重點解決的問題,農村家庭也一樣。家庭財產中屬于夫妻共同部分,要進行分割。農村房屋如果是婚后雙方修建的,則按照共同房產分割。通常,婚后的收入,投資收益等都是要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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