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他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1、買賣合同、公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及贈與合同原則上均不存在渉他性,通常不可能成為涉他合同。然而依德國法中“附保護第三人的契約”理論,這些合同及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均可能是涉他合同。但就我國的合同法立法及其他相關立法,此類糾紛通常均是依侵權規則進行訴訟的。且由于僅侵權訴訟可得主張精神撫慰金,故選擇合同之訴不僅面臨立法瓶頸,而且從賠償的利益得失而言,也非上策。就此而言,涉他合同在這些合同領域勃興的可能性較小。
2、借款合同原則上也無渉他性,但與借款合同聯系最為緊密的擔保合同卻會給其增添幾分渉他性色彩。擔保合同設立的目的在第一債務人,也就是主債務人不承擔清償責任時,由擔保人來承擔,此合同的設立也是相對性原則的例外,但擔保人的擔保義務的產生顯然不是來源于主合同,而是從合同本身,故無論主合同還是擔保合同均不是涉他合同。
3、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有?“買賣不破租賃”規則,以致不少人誤以為租賃合同是涉他合同,因為該租賃合同為合同簽訂后的房屋購買人設定了不得擅自解除租賃合同的義務。這實際上是賦予租賃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適應當今債權物權化的趨勢。那么此租賃合同是否為利他合同的一種呢?此種合同雖然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但不是利他合同,因為不破租賃義務的產生與其說是基于租賃合同,毋寧說是合同標的物房屋本身所負擔的權利瑕疵。這突出表現為租賃合同中僅房屋租賃合同有此種特別規則。
融資租賃合同依據合同法第237條、第239條的規定似乎是兩個合同的簡單拼湊,但依第240條的規定則融資租賃合同即只是一個合同,如此理論,則融資租賃合同僅是一個涉及三方當事人的單一合同,根本無渉他性可言。
4、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都規定承攬人可將非主體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只是后者強調必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合同法雖不曾明確第三人的直接請求權,但卻明確了發包人的直接請求權,當屬涉他合同。
5、運輸合同中的非簽約承運人依合同法第313條規定顯然屬于涉他合同。我國合同法關于多式聯運合同規定似乎無渉他性,但很明顯多式聯運合同的收貨人可直接向最后的承運人主張權利。就此而言,多式聯運合同顯然是涉他合同。但由于合同法第321條的規定,這一結論似有進一步論證的必要。
6、技術合同涉及第三者主要情形似乎都可以依侵權規則處理,適用涉他合同的可能性較小,筆者認為技術合同不可能成為涉他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涉及的主要是代理的法律關系,原則上無涉他性。但合同法第402條、第403條則具有明顯的涉他性,系委托合同中典型的涉他和同。行紀合同中有爭議的可能是合同法第418條第一款的規定。因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且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合同對委托人發生效力。就此而言,行紀合同似乎系涉他和同。但因此處合同涉他性卻與上述合同的涉他性的方向相反,實則系買賣合同所發散的涉他性,而非行紀合同產生的涉他性,故行紀合同無涉他性。“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據此居間合同的第三方支付居間人報酬的負擔即為居間合同的涉他效力,故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合同系涉他和同。
以上就是涉他合同的主要幾種類型,涉他合同中牽涉了第三人的權利與義務,包括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有為第三人的利益而履行的合同,實際上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一種創新性合同。那么在這個問題上如果您還有什么疑惑需要找律師咨詢,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前來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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