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充分權利:
1、有權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有權申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
3、有權自行辯護和委托辯護人進行辯護;
4、對于司法工作人員侵犯自己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5、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訊問;
6、有權參加法庭審理,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鑒定人發問,或者經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
7、有權辨認物證、書證;有權了解未到庭證人的證言、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的內容,并提出意見;
8、有權閱讀法庭審判筆錄并請求補充、改正;
9、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
10、有權參加法庭辯論,并在辯論終結后作最后陳述;
11、有權對地方各級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12、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權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有權申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等,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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