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毀約方如何避免賠償責任
如因一方原因導致買賣合同未能成立的,一方將被中介機構追究違約責任并被相對方追究定金責任及機會利益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參照該條規定,如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一方將不會被相對方追究定金責任及賠償機會利益損失,也不會被中介機構追究違約責任。司法實踐中,雙方對買賣合同具體條款達不成一致意見導致買賣合同未能成立的,可以視為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買賣合同未能成立。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當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時,必須按約定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是合同經濟方式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違約金有兩種:
①懲罰性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違約一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②補償性違約金,是對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違約金,即免除了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于違約金,亦不再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出現違約如果要避免賠償責任的話,那么應當是屬于的合同無效這種情況,合同本身就無效不管雙方有沒有婚約都不會得到賠償,這個在法律中是有相關規定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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